当事人信息

原告:宛涛,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李建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宛涛诉被告李建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建华12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宛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李建华1212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卫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杜若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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