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七团八连职工,住该团××。

被告:周军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第四师七十七团八连职工,住伊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赵新建与被告周军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赵新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军权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新建以自愿放弃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新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新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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