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桐组96号。 法定代表人:何尹凯,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吴胜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

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胜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洲市家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洁 书记员贺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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