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锁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迎,河北文战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何占良,又名何泳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锁占与被告何占良(何泳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锁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占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占良(何泳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锁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因原告家里没有存放100000元的现金,原告之妻程苓花将存放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三张定期存单总计91000元的存款取出,连同家里存放的现金9000元总共100000元于2013年9月23日在原告家里交付给被告,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2016年8月10日被告又重新出具了借条。后原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拖延不还。故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何占良(何泳志)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3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之妻程苓花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定期存款共计91000元取出,与家中现金9000元凑足100000元后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借款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16年8月10日重新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收回之前的借条。但此借款一直未予偿还。另查明,被告何占良又名何泳志,现居住在廊坊市。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取款凭证、结婚证、程苓花身份证复印件、廊坊市北大街派出所出具的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也存在原告向被告实际给付借款的行为,故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何占良(何泳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郑锁占借款1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何占良(何泳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