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化则,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原告:谭续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被告:南加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桑杰东主,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贵德县。

被告:孙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化则、谭续财与被告南加才让、桑杰东主、孙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化则、谭续财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化则、谭续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化则、谭续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化则、谭续财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喇海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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