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邱东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婉蓉,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古交市发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发,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发哥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森雨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莉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宋雨露 书 记 员  宋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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