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升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腾冲县。 委托代理人:武立宏,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白嘉林,男,傣族,****年**月**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刘升益申请执行白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71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4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刘升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白嘉林和康丽香共同共有的座落于昆明市新迎小区124幢2单元501号房屋(房产证号:20××11),并发还执行款人民币217241元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郎春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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