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住开封市大梁路西段6号。 被执行人:杨利芳,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执行人:刘志威,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开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与杨利芳、刘志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20)豫0211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利芳、刘志威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我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2020)豫0211民初126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杨利芳、刘志威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振宇 审判员 孙丽平 审判员 刘庆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