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6735475106。
负责人:任俊儒,该行行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本刚,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109201110623639。
被告:周洪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诉被告周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洪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撤回对被告周洪春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84元,减半收取139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雪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黎宇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