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道办事处临江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赵震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丹,辽宁金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柯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风玲 书 记 员 侯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