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丽 被执行人:李微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郭丽与被执行人李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微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丽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微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人群及冻结其名下银行卡账户,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鹏 审判员 左 平 审判员 张金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温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