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民权县。
被告:青岛康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营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614262275C。
法定代表人:李菲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莎莎(员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玖宝(员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琼与被告青岛康原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朱琼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琼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原告朱琼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