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广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木乃县。 被告:吉木乃县裕丰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经营场所:吉木乃县喀尔交乡喀尔交村司法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胜,理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广让与被告吉木乃县裕丰农业生产专业合作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广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广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国   兴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古丽加依娜吾尔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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