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二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被执行人:高利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杨二伟与高利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23民初804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利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利丽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有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高利丽在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2016138552551088)、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4102958558590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2010410800405015112694、2010410800405015183933)购买保险强制退保后的现金价值至武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满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