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殷登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新声村*组。

被执行人:邓建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沙坪镇步行街*号。

被执行人:林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景秀路*号*栋*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32民初43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27日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川1132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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