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同银,女,汉族,住连云区。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628Q。 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金同银与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同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材料款1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同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金同银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红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乔颖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