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金同银,女,汉族,住连云区。 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923628Q。 法定代表人:邵军,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金同银与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金同银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称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材料款13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同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6.5元,由原告金同银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红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