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滨州神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豪德贸易广场2街166号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MH60T9E。
法定代表人:吕英汉。
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000000217998K。
负责人:吕志成。
被申请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
审理经过
申请人滨州神郁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700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7008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505元,由申请人滨州神郁工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