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其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办事处梵净山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阳。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口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1民初9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3月8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其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江口众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违约金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3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