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其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大坝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大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1203077241320D。
法定代表人:程振,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超,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郭其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梦伟,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郭其青与被告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口孜镇大坝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郭其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郭其青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其青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其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其青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