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晋、唐小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晋、唐小凤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晋、唐小凤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