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贺孝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堌阳镇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豫1623刑初3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孝卫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抗诉、上诉。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16日交付河南省第一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未减过刑。

本院查明

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根据罪犯贺孝卫在执行期间的表现,提出对其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请本院审理。 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贺孝卫在十八监区缝纫岗位改造。在服刑期间,该犯能够反思犯罪危害,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6月、2020年11月、2021年3月共获得表扬行政奖励3次;罪犯改造评审鉴定结果:2020上半年良好、2020下半年优秀。综上所述,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从犯。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建议对罪犯贺孝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贺孝卫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予以帮助解决,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贺孝卫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该犯系从犯。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履行完毕。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消费1870元,月均消费11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贺孝卫减刑的异议。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贺孝卫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孝卫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检察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贺孝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献忠 审判员  杨雯蒨 审判员  高新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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