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告:张海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虎与被告张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虎、被告张海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明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2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做家具生意。2019年5月,被告找到原告想进一批柜门,原告给被告进了一批柜门,合款12000元。当时被告说没有现金,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张海全辩称,我是做家具生意的,原告是做木材生意的。前年原告去我店里说有一批抵账的柜门,我想着朋友关系,就给原告出了个手续。后来原告去了几次,看柜门也没有卖,有好多柜门缺拉手,去年我生意不做了。2月份原告给我打电话,我说工资发了慢慢给原告。欠条是我写的,有钱早给原告了,我现在包的活快结束了,结了工资我回去把钱给原告凑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3日,被告张海全向原告刘明虎购买20套柜门,并就12000元柜门款向原告刘明虎出具欠条一份。该12000元柜门款经原告刘明虎多次催要,被告张海全拖欠至今未付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张海全从原告刘明虎处购买柜门,并就所欠12000元柜门款向原告刘明虎出具欠条。被告张海全未及时付款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刘明虎要求被告张海全支付120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海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刘明虎货款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海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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