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鲁书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勍文,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玺311国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路林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齐志,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驻马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驻马店市滨河东路。 代表人:李勇,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景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鲁书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被告鄢陵县金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肖 静 人民陪审员 范文芝 人民陪审员 胡晓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