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磊,男,1989年4

16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贵州威迪(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大方供电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南段。

负责人:胥昌龙。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陈磊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大方供电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5民终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陈磊申请再审称,(一)毕节大方县供电局电力工程部(以下简称电力工程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其民事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1、该电力工程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人条件,冠名“大方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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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局”表明其系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财产、人事权、办公场所,执照是《营业执照》而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第三十四条,《营业执照》是发给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的分支机构。申请人一审中已举证证实上述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二审法官未要求被申请人举证证实其主张,未开庭调查,认定被申请人与电力工程部是相互独立的用人单位纯属无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使电力工程部登记为法人企业,人民法院应据实认定其性质。(二)该电力工程部系被申请人内设机构,申请人2005年11月30日与电力工程部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便自该日期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应予确认。(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申请人诉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判决不对申请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于法无据。综上,陈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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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指令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婕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谭玉婷

书记员韩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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