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世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红,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海亮因与被上诉人张世军、张晓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070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海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海亮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上诉人王海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