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雅楠,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闫迎春。
被告:崔宝发。
审理经过 原告杨雅楠与被告闫迎春、崔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雅楠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雅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杨雅楠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杨雅楠负担。
保全费670元由原告杨雅楠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