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光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目前正在服刑。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光越因刑事犯罪被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1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及广西高院作出的(2018)桂刑终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30000元的义务,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贺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查询被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李光越所有位于南宁市江南区【不动产权证号:桂(2016)南宁市不动产权证第XXX号】因为房屋常年无人居住,且房屋内有大量家具和物品,被执行人李光越的家属无法取得联系,到现场询问物业后发现该房产已经无人居住,现阶段无法对其处置。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目前尚欠罚金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光越已经无法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件应该终结本院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本结案后,发现被执行人李光越的财产有所隐匿、转移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形的应当恢复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赖雳峰 审判员 黎 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彭 翔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