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宁某银行。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滕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滕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常宁某银行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滕某、滕某1、邓某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1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滕某1名下位于常宁市的房产。申请人常宁某银行提供该行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宁某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某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滕某、滕某1、邓某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11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滕某1名下位于常宁市的房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常宁某银行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