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艳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平,焦作市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火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艳辉与被告安火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艳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德平,被告安火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安艳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7283.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4日9时52分,被告安火金驾驶无号牌时风三轮车沿武陟县圪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圪垱店乡王伊村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前时,与由东向西原告驾驶的美捷龙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经武陟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等多处伤情,花去医疗费7000多元,由于家庭困难,被告也不支付原告住院费被迫出院,本次交通事故经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以上事实,原告特诉请人民法院,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安火金辩称:我没有什么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4日9时52分,安火金驾驶无号牌“时风”牌三轮车沿武陟县圪武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圪垱店乡王伊村“爱玛电动车专卖店”门前时,与由东向西安艳辉驾驶的“美捷龙”牌二轮电动车【经检验、分析:相关参数符合机动车(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类型标准】发生相撞,致安艳辉和二轮电动车乘坐人陈宇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武陟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108231202000002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火金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安艳辉不负该事故的责任,陈宇不负该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20年11月4日至2020年11月16日,住院12天,花去医疗费共计7283.92元。原告认可被告安火金垫付4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安火金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安艳辉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安艳辉因本次事故致其人身受到损害,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安火金作为侵权人,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原告请求,原告因该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有:医疗费7283.92元,扣除被告垫付的4000元,被告安火金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83.9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安火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艳辉医疗费3283.9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安火金负担11元,由安艳辉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刚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秀红 书记员郑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