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申请人:孔令武,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孔令武财产保全一案,富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322刑初139号刑事裁定书,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孔令武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予以保全(开户行:新疆富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孔令武银行账户存款2,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