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东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刘影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代理人:肖雪英,于都县方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志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刘志强系于都县华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产品的总代理,2013年因被告资金不够向原告借款,后陆续偿还部分。2016年4月1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刘志强向原告李东兰、刘影萍出具200000元借条一张,并口头约定月息2%,出具借条后被告刘志强本金未还,利息支付至2018年8月为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志强应偿还原告李东兰、刘影萍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77000元,限于2021年2月6日前支付本金200000元,2021年5月6日前付清利息77000元;
本案受理费5456元,减半收取2728元,由被告刘志强承担,于2021年5月6日前付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