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1597150481L。

法定代表人:刘杰。

住所地:麻城市。

被告:朱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峰的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峰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城市城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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