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二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海,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任时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原告韩二辉与被告任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同意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立案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21年6月25日,原告韩二辉仍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窗体底端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子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亚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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