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对原告覃昭平与被告柳城县大埔镇正殿村民委雷碑屯村民小组、第三人朱永平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222民初1170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以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桂0222民初2481号判决书中“第三人余永平,”更正为“第三人朱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