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平阴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泾县。
审理经过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美栋,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劳务费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常年在平阴承揽装修工程,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陆续支付劳务费,至今尚欠23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不履行偿付劳务费的义务,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的劳务费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汪某某辩称,对欠款数额无异议,可以协商一下如何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被告汪某某常年在平阴承揽装修工程,原告朱某某给被告提供劳务,被告陆续支付劳务费,对于尚欠原告具体数额,庭审中原、被告形成一致意见,为23000元,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为被告汪某某提供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3000元,被告应予支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21年5月19日)起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汪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朱某某劳务费2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3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被告汪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