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关于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没收财产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豫13刑终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后,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过本院调查,现被执行人已出狱,下落不明。我院已经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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