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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