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灵寿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2021年7月6日,原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玉衡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