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营市南一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00553389757M。

法定代表人:石循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士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执行人: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20266L。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人社监理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东人社监理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以下简称“执行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山东省东营市友谊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友谊大厦”)拖欠李某某、田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4名职工工资272504.00元。2020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友谊大厦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其7日内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友谊大厦未按要求予以改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友谊大厦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足额支付李某某、田某某、徐某某、董某某等4名职工工资272504.00元,并加付工资50%作为赔偿金。限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支付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友谊大厦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享有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市人社局作出的执行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友谊大厦。2021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将履行催告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友谊大厦,被执行人友谊大厦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至今仍未履行执行决定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执行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友谊大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执行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人社监理字﹝2020﹞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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