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彦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被告:杨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彦彬与被告杨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司法送达程序向原告李彦彬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李彦彬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收款单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尧化支行;收款账号62×××68)。经查,该通知于2021年5月15日被签收。截至2021年5月25日,本院上述银行账户内无款项汇入。李彦彬在本案中未申请司法救助,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彦彬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朱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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