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常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孙晨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姚常满与被告孙晨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常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晨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姚常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600元;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孙晨然于2021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约定当日下午归还。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400元,尚欠原告6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案经送达,孙晨然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姚常满主张被告孙晨然向原告借款1000元,现尚欠借款600元,对此原告提交与万事胜意(被告孙晨然)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聊天记录记载原告姚常满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被告接收,原告姚常满在微信中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孙晨然偿还原告400元。庭前本院电话联系被告孙晨然,被告孙晨然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万事胜意是其本人,确实向原告姚常满借款1000元,现尚欠600元。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微信聊天记录记载内容及被告的认可,足以证实被告孙晨然尚欠原告姚常满借款600元。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晨然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答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晨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姚常满借款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晨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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