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马尚镇周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
被告:山东亮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888号春林商务110室。
法定代表人:张小花,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亮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亮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尚未宣判,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9.00元,由原告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