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双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王玉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双利与被告王玉红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双利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双利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双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0元,由原告王双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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