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范国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舒鹏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国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国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友华(曾用名刘幼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小妹(曾用名王小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国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燕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国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尔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汝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福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跃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广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范新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对范国红、舒鹏飞、范国保、范国高、王小红、王小兵、刘友华(曾用名刘幼华)、王小妹、范国付、李云清、范燕青、陈国林、范国坚、范尔龙、刘光军、范汝飞、陈福根、范跃平、范广明、范新方、黄利军处以罚金、没收财产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国红、舒鹏飞、范国保、范国高、王小红、王小兵、刘友华(曾用名刘幼华)、王小妹、范国付、李云清、范燕青、陈国林、范国坚、范尔龙、刘光军、范汝飞、陈福根、范跃平、范广明、范新方、黄利军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国红个人名下全部财产(包括被执行人范国红控制的江西全隆实业有限公司开设于江西银行象南支行79×××16账户中的1463298.78元及江西中路集团开设于中国交通银行南莲支行账户中应支付给范国红的2700000元)。
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舒鹏飞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国保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四、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国高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五、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小红个人名下全部财产。
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兵在银行的存款26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6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友华在银行的存款62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2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八、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小妹在银行的存款38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8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九、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国付在银行的存款10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1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李云清在银行的存款27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75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燕青在银行的存款5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1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二、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国林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4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国坚在银行的存款7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四、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尔龙在银行的存款3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五、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光军在银行的存款5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5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范汝飞在银行的存款7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2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利军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十八、继续追缴被告人范国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的其他违法所得及其慈息、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