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

法定代表人:靳新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琰,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飞,天津嘉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猛。

审理经过

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1,155,302.1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逾期付款损失。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下设的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2线SG8项目经理部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域铁路S2线SG8项目供应钢材。2020年,双方又签订两份《钢材买卖合同-数量补充协议》,增加合同约定的供应量。后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并按约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确认:原告供货价款共计61,155,302.18元,截至2021年1月20日被告已支付47,0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155,302.18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涉案《钢材采购合同》内容为温州市域铁路S2线SG8项目钢材买卖,温州市域铁路S2线属于地方政府出资建设的轨道交通项目而非铁路项目,也不属于铁路局管理,虽合同一方主体为被告,但该合同并不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铁路法院管辖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不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案件范围。涉案《钢材采购合同》虽约定争议发生后管辖法院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协议选择法院应当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因涉案《钢材采购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故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交(舟山)浚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