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洛阳市洛龙区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路厚载门街交叉口隆安大厦。
负责人:田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苗琴,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杨松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庄爱峰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一审第三人杨松兆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5月20日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庄爱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苗琴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庄爱峰申请再审称,1、案涉车位虽然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实际上该车位是上诉人购买、使用的。2、关于过户的问题,因为离婚时遗漏车位的归属,导致后期过户费用较高,在办理过户时,第三人拒绝承担过户费,在这个问题上,双方互不相让,过户不成功,此后上诉人多次联系第三人,第三人一直说他忙,他在外地办厂不在洛阳,没有时间,就一直拖着。3、2010年6月23日签订的车库订购单与银行取款记录相吻合,2010年7月1日上诉人与中泰世纪花城物业签订的《中泰世纪花城地下车库车位物业服务协议》,与上诉人提交的物业电脑管理系统的截图相吻合,2010年8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诉人提供的车库的缴费证据,2011年6月和9月第三人所写的《证明》和《协议》,2018年上诉人催促过户的短信,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车库是上诉人单独购买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也规定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明显是上诉人与杨松兆在离婚时遗漏该车位的分割,事后通过协议和证明的方式进行补救,只是一直没有诉讼变更名字而已。请求:1、依法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0311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859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审理本案;2、依法解除对洛阳市涧西区××路××号××幢××号房屋的查封、拍卖;终止对其执行;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车位登记在杨松兆名下,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案涉车位符合法律规定。尽管庄爱峰称案涉车位由其购买,但《商品房买卖合同》显示买受人为杨松兆,购买案涉车位时杨松兆与庄爱峰并未离婚,后双方在离婚时也未对车位进行分割,离婚后该车位登记在杨松兆名下,庄爱峰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案涉车位属于其所有,综上,庄爱峰对涉案车位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庄爱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庄爱峰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