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崔秀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 被申请人:王辉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崔秀桃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辉军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辆进行查封(价值约为人民币50000元)。申请人崔秀桃以自己名下的冀GW2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辉军所有的沃尔沃牌挖掘机一辆(价值约为人民币50000元),期限至2023年6月24日。 二、查封申请人崔秀桃名下的冀GW2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崔秀桃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