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写字楼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20000764137242K。 法定代表人:曹郧生。 被申请人:王桂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江口市。 被申请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丹江大道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1822100912。 法定代表人:胡波。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武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桂英、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武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桂英所有的位于迎宾桥1幢5号(不动产权证号:1209598,面积48.91㎡)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大道17栋1号(不动产权证号:C20150001,面积315㎡)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999093.71元,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999093.71元的保函为该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武某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桂英所有的位于迎宾桥1幢5号(不动产权证号:1209598,面积48.91㎡)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被申请人湖北省丹江口均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大道17栋1号(不动产权证号:C20150001,面积315㎡)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简 书记员程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