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祝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