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自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郭二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于自旭与郭二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自旭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于自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于自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