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女,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负责人:陆×。

委托代理人:彭×,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吕梁市聚缘运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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